時間:2017-06-29 15:28 來源:財經365 瀏覽量:
最新7月1日股市新規解讀:買股票期貨基金債券需進行風險測試。7月1日后,你買股買基買債買期貨,需要進行風險測試,你將要如實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能的評估問卷》,你要簽署《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你還要簽署《適當性匹配及投資者確認書》、《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總之,你的投資生活,將受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保護。
今日,證監會及各大交易所、多個協會發布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及其具體實施細則,我們先看核心內容:
1、新股民申請產品或服務、老股民要申請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休眠賬戶重新交易,需要按照規則要求執行。老股民堅持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2、證券經營機構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C2、C3、C4、C5,相對應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也有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
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
3、投資者在聽取證券經營機構的適當性意見基礎之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購買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證券經營機構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投資權利,證券經營機構會向投資者告知和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也要向證券經營機構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規則發布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技術系統的改造升級。
5、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主要是通過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
6、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出現不正當競爭,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提供高風險產品,或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這都是機構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自律協會及會根據具體情況出具自律監管處罰,監管層也將有懲戒措施。
7、從協會提供的業務模板來看,新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要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及《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等內容。
8、 投資者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
9、 新三板500萬元的投資者門檻未降。
10、投資退市整理期個股給出新規定,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50萬元。
五大核心問題
問題一
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核心答案:除特殊情況外,中小投資者還能自由買賣股票。
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給了表述,簡單來講,規則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并未限制投資者自由交易。除特殊情況外,中小投資者還能自由買股票,而一線經營機構在這過程中,需擔負職責,做好投資者和產品的匹配工作。
問題二
這次《辦法》制定的核心是什么?
核心答案:強化“賣者有責”。
鄧舸介紹,《辦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權利義務的對等和統一,切實防范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
問題三
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可否購買高風險產品?
核心答案: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后,可以遵從其意愿。
根據《辦法》的規定,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后,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產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后,仍然可以遵從其意愿,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規則要求,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這其中有三個關鍵點:一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三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問題四
適當性管理對老客戶是如何安排的?
核心答案:進行新老劃斷。
在新老劃斷的安排方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新規則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新規則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新規則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問題五
對券商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核心答案:券商需準備多項工作。
證券經營機構需要完成公司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等多方面的準備工作。包括修訂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優化、完善各業務部門、各項具體業務的適當性管理實施細則。
相關制度包括客戶分類、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金融產品或服務風險評級、適當性匹配、風險提示和持續適當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術準備方面,各證券經營機構需要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妥善保管投資者適當性相關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而且保存期限要求較高,不得少于20年, 在人員準備方面,需要增加專業人員,設置適當性管理專崗,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復核、自查等工作,開展專項培訓,以確保適當性管理工作符合監管要求。
股民篇
股民參與股票交易的規則
1、投資者至少分為五類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C2、C3、C4、C5。
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應當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只是一個范本,供各證券經營機構參考。
2、九因素考察風險承受能力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其他信息進行了解。規則要求經營機構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了解你的客戶”。
通過合理設計問卷題目并科學設置得分權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數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經營機構通過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對普通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為五類(C1到C5)。
3、投資者情況發生變化評級相應調整
協會就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向行業給出了五類五級的參考性的框架,各家經營機構將據此對自身的每個產品或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因此相同產品或服務的劃分應當處在大致相同的等級。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
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范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規則要求經營機構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戶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由此可見,客戶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當然,投資者的這些變化,要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4、C1級投資者風險承受類別最低
規則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關因素,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從現實實踐來看,這類投資者數量應該是極少的。具體到人,各機構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客戶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
5、產品或服務風險至少分為五級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由低至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R1、R2、R3、R4、R5。
6、投資理財者和產品的匹配原則
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3級投資者匹配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4級投資者匹配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C5級投資者匹配R5、R4、R3、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規則強調,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7、投資者可自由買賣股票
除了上述C1的極少數情況外,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投資權利,證券經營機構會向投資者告知和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也要向證券經營機構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8、對股民的“新老劃斷”
證券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向休眠賬戶重新激活的老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需要按照新規則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同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基民篇
基民參與交易的規則
1、對基民的分類
基金募集機構要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 五種類型。 C1 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對基金產品的分類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 五個等級。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要了解兩項信息,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 理能力、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二是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方式, 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 制概況,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投資者承 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3、普通投資者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匹配
C1 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1 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2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2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3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3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4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4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5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禁止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判斷;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等。
4、相較征求意見稿,實施細則的主要修訂
最終實施的規則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信息證明材料,降低了風險承受 能力最低投資者、投資者信息核實、投資者轉化流程、評估數據庫、高風險等級產品銷售等條款執行難度,簡化了給投 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強化糾紛調解中檢驗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成果。
5、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
規則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桿水平、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模板,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在遵照底線要求的基礎上,鼓勵募集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將適當性管理作為提升產品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核心競爭力,提供差異化安排。
期貨篇
參與期貨市場投資應了解哪些
1、期貨市場投資者和產品分類
和股票市場一樣,投資者被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類,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分為五級,由低到高為R1級、R2級、R3級、R4級、R5級。
2、具體匹配過程
經營機構首先需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匹配:金融期貨的風險等級是R4級,如果一位投資者經評估為C1類投資者,經營機構需要先確認其是否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如果是,則不得為其申請交易編碼(該類投資者只能購買R1級產品或服務);如果不是,或者被評估為C2、C3類,盡管不匹配但仍堅持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的,經營機構應當向其揭示風險,并要求其簽署《普通投資者購買高于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經評估為C4或C5類的,屬于匹配的情形;如果該經營機構把金融期貨定義為高風險產品,那么投資者需要簽署《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書》;投資者達到適當性匹配要求后,經營機構審核準入條件,主要審核是否符合中金所“三有一無”規定,包括資金證明、知識測試證明、交易經歷證明、無不良誠信記錄證明等。投資者符合準入條件的,可為其申請交易編碼;投資者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為其申請交易編碼。
3、“雙錄”的情形
雙錄即錄音、錄像。以下情況需進行“雙錄”: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告知其對不同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產品或服務,告知其特別的風險事項及風險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提供高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時,告知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適當性匹配意見;投資者或產品服務信息發生變化,告知其具體情況、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服務風險評級和適當性匹配意見。
新三板篇
參與新三板市場需注意哪些
1、500萬投資者門檻
股轉系統對專業投資者的高標準、嚴要求并未改變。此次出現的變化為:
一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
三是參照《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2、調整機構投資者準入要求
新規則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 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3、對投資者的評估頻率進行要求
由于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風險的復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并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交易所篇
滬深交易所也出了相應的規定
1、買入退市整理期股票要求
上交所補充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準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補充個人投資者買入港股通準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分別補充個人投資者、普通機構投資者買入股票期權準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深交所補充“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參與港股通時,對個人投資者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在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買入債券的適當性要求
債券市場投資增加了對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者的專業經歷要求;同時,資產性資質為機構凈資產從不低于1000萬元調整為不低于2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從不低于300萬元調整為不低于500萬元并設定了期限要求。
債項評級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調整為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個人投資者仍可根據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繼續投資大公募公司債券及/或債項評級AAA的小公募公司債券。債項評級下調至低于AAA、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虧損、發生債務違約或者嚴重違法等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債券,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
對于債券質押式回購,按照原有規則要求不變,個人投資者僅允許參與融券交易;對于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及融券交易。不滿足新規要求的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的,應當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結全部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及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期間不允許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余額。
在7月1日前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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