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廊坊市政府獲悉,該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指出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3年及以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納稅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意見提出,要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建立房地產調控聯席會議制度,努力把房價穩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確保環比不增長。
《意見》中稱,從嚴調整住房限購措施,實行限購的區域為廊坊市主城區(含廣陽區、安次區、廊坊開發區)、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固安縣、永清縣、霸州市和文安縣。非當地戶籍居民能夠提供當地3年及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已經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無法提供當地3年及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當地購買住房。補繳的納稅證明和社保證明不得作為購房的有效憑證。當地戶籍居民已經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當地購買住房。
《意見》提到,要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首次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調整至30%;使用公積金購買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調整至60%。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意見》要求嚴格規范商品房銷售,對新建商品房實行價格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價金,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房備案證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進行銷售,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的規定,不得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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