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錢多多)近幾年來,企業為了進一步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員工工作效率的提升,留住人才,進而推進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決定為部分員工統一辦理部分商業保險。針對這一情況,政府有關部門出具了相關文件,涉及該部分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一、適用對象界定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二、具體政策文件
參照財稅〔2017〕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三、政策解讀關鍵點
1. 符合規定的商業保險是指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2. 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
3. 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四、允許抵扣票據的要求
1.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其中,稅優識別碼遵循‘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可在商業保險信息平臺查驗。
2. 參照保監廳發〔2016〕1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提供專用投保單證和保險合同,并將稅優識別碼標注在保險合同正文首頁的右上角,做到標識明顯、容易識別。
綜上所述,企業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稅前扣除條件,需要確保被保險人僅對應一份保險合同和一個稅優識別碼。當企業收到保險公司開具的發票和注明稅優識別碼的保單憑證,方可稅前抵扣。
企業為職工繳納其他類商業保險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想了解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