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下午,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首次聽證會,就擬作出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烯碳”或“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現場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記者向深交所方面了解到,目前對于*ST烯碳退市與否的裁決時間尚未確定。
此前,*ST烯碳因2014-2016年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于2017年7月6日起暫停上市。盡管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年報顯示,2017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非凈利潤為9664萬元,但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同樣觸發了深交所的退市規定。
深交所就*ST烯碳終止上市召開聽證會
本報記者 周松林
5月24日,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召開首次聽證會,就擬作出的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烯碳”或“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現場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聽證會上,深交所工作人員就擬作出的*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進行了現場陳述。因2014年、2015年、2016年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ST烯碳股票自2017年7月6日起暫停上市。今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4.1條的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情形被暫停上市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無論其財務報表是否為盈利或者虧損,都應強制終止上市。
聽證當事人從公司歷史沿革、公司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開展的工作、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公司2017年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涉及的事項、公司后續擬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向聽證委員作了闡述,并表示公司已知悉其明確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應終止上市情形,但希望考慮公司實際情況,給予公司一定的整改時間。參與聽證的委員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情況、獨立董事對公司2017年年報簽署棄權意見的原因、適用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應終止上市情形等進行了詢問,聽證當事人和深交所工作人員作了回應和解釋。聽證會后,上市委員會繼續召開工作會議,結合聽證情況形成審核意見,深交所將據此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此次聽證會是深交所今年4月23日發布新修訂的《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后舉行的首次聽證會,也是深交所針對股票強制終止上市審核的首次聽證會。通過向當事人現場釋明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事實理由和規則依據,并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盡可能為上市委員會委員呈現更詳盡、準確的審核依據,提升重大監管決定作出的科學性和規范化水平。這次深交所與市場主體面對面聽證交流,進一步強化了市場主體對監管規則的理解,有效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提升交易所一線監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積極作用。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堅持依法治市,認真履行一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管機制,努力建設透明交易所,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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