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認為,違法違規成本低是違規減持的重要原因,有必要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豐富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依法嚴懲相關責任主體。
首先,應加大對違規減持的處罰力度,豐富處罰手段。現行減持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違規減持的處罰安排主要是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限制交易,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到目前為止,對違規減持開出的最大一筆罰單金額為600萬元。與違規減持者動輒上億元的套現資金相比,違規成本太低。
《證券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析人士認為,對違規減持行為作出的“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經濟處罰可加大力度,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從而有效震懾相關違規減持主體。
此外,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在交易結算系統中設置技術控制措施,實現前端控制。對于不能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前端控制的,可加大后端監控管理。
其次,應推動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目前我國股份減持制度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等,主要從鎖定期安排和后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對股份減持行為作出規定,引導上市公司股東規范、理性、有序減持。
專家建議,可以考慮在《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時延長董監高和大股東持股鎖定期,將《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延長至三年。通過適度延長具有信息優勢、資金優勢的持股主體的限售期,大幅提高減持行為的透明度與可預期性。
分析人士認為,只有通過“疏堵結合”,依法依規對大股東及董監高的減持行為進行規范和限制,在尊重和維護上市公司股東合規轉讓股份基本權利的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減持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于減持過程中涉嫌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法,從嚴懲處,才能真正確保市場主體嚴格遵守制度規范,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市場秩序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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