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0 09:03 來源:中國證券報 瀏覽量:
7月1日起,《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付諸實施。“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無疑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增加了一道防護墻,對于夯實市場運行的微觀基礎和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近年來,資本市場推出融資融券、港股通、股票期權等業務時都有關于適當性管理的規定,但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相對獨立。并且,這些標準更多注重的是投資者準入門檻,并未真正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因此,《辦法》從投資者分類、金融產品分級、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體現了“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它統一了之前各市場、各業務中較零散的適當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令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更加完善、牢固。
具體來說,《辦法》強化了“賣者有責”的原則。證券期貨投資產品種類繁多,不僅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而且風險收益特征千差萬別。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受專業知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辦法》將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兩類。其中,專業投資者不受限,可以投資任何標的和工具;普通投資者要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否則就要追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這是貫徹“賣者有責”精神的重要體現。
同時,《辦法》體現“買者自負”的原則。《辦法》規定,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這意味著,經營機構在對投資者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風險警示后,投資者已清楚地了解相關產品和服務,并確認未發生不恰當宣傳、惡意推薦、蒙蔽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等情況時,投資行為風險“買者自負”。對于券商等金融機構而言,短期內會增加工作量,但從長期看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此外,《辦法》關于投資者的分類并非一成不變,兩類投資者在符合一定條件并經過一定流程后可以進行轉化。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后,可以獲得與普通投資者一樣的保護;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在向經營機構申請并獲得同意后,可以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此時將自主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這也體現了《辦法》關于投資者分類規定的靈活性。
可以預期,隨著投資者權益保護實踐的深入推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于重新塑造市場生態、防控金融風險,筑牢投資者權益保護堤壩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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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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