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26號,關于對進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公告稱,調查機關裁定,進口食糖數量增加,中國食糖產業受到嚴重損害,且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保障措施采取對關稅配額外進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關稅的方式,實施期限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實施期間措施逐步放寬。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45%;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40%;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關稅稅率為35%。
公告還稱,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產品,如其進口份額不超過3%,且這些國家(地區)進口份額總計不超過9%,不適用保障措施。進口商需提供來自不適用保障措施的國家(地區)的產品原產地證明。
實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內,如被排除適用的發展中國家(地區)某一年的進口份額超過3%,可從次年起對其產品適用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關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障措施關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保障措施關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保障措施關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