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5月2日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露了朱康軍利用陳某明等42個人的49個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操縱“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兩只股票的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2.678億元,并處以2.678億元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聽證中,朱康軍提出了五方面的申辯理由,比如,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成立須以行為人具有“欺詐”主觀故意為前提。本案中,自己因看好“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的投資價值而交易該兩只股票,并不存在意圖通過連續交易或者自成交來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進而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以獲利的主觀故意。證監會未考慮其主觀因素即將涉案行為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證監會認為,朱康軍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比如,“欺詐”本身并非《證券法》明確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構成要件。證監會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以《證券法》的規定為依據,而不是以不屬于行政處罰法定依據的民事司法解釋或者某種學術觀點為依據。
綜上,證監會認為,朱康軍在聽證階段提出的辯解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也與證監會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無獨有偶,像前段時間證監會罰鮮言34.7億,開出史上最大罰單以及前幾天馮小樹事件。
我們就是一群吃瓜群眾,也就湊個熱鬧,飯后吐槽幾句,這處罰的“紅利”是輪不到我們頭上的。不過夢想還是要有的,萬一哪一天實現了呢?
最后,我只想說:報告領導,我想被罰款,能給個機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