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美國某地中產社區置業,和國內買房一樣,他沒留意物業公約和社區其他規定,以致“麻煩事”不斷,物業先是要求他修剪草坪的電子郵件,繼而又催繳社區安排人代剪草坪的賬單,他都沒當回事。直至后來,物業發出嚴的警告,“再不繳清剪草費用,將拍賣你的房產”,這才嚇了一跳,飛到美國去處理了。所幸處理及時,避免了一場尷尬。但是前幾年社區周邊一場林火改變了他嫌麻煩的心理,無需他多費心,社區自治機構把該處理的都處理好了,從整修到保險理賠都解決了。一切都是按照規則有序開展的,業主在不在美國都沒有影響。
這顯然是極大的便利。所謂規則,就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此才能在社區的“群”和個體的“己”之間形成和諧的關系。托克維爾在評論美國的社區治理時說“專注私利時只有自己,熱心公益時忘了自己”,習慣于行政管制思維的國人很難理解這句贊揚的深意——如果個人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制度的強有力保障,哪里會有忘我的熱心公益?遺憾的是,習慣了自上而下安排的我們,社區治理模式中只有命令、禁止,卻沒有權利和責任的自覺。我們的常態是規則制定時不考慮他人的正當權利,規則執行時就是各顯神通地逃避義務。
平時規則缺位、失效,突發事件依賴行政干預的臨時處置。這些處置又只是權宜之計、道德高調,不具備長效管理的意義。于是,我們的社區治理始終在不作為和亂作為之間快速“變臉”。
粗暴舉措,于防疫無益
中國社區治理的混亂局面,要從制度層面找原因,而不是奢談道德、國民性之類的“大詞”。
中國城市的社區自治有兩個系統。一個系統是行政色彩濃厚的“街道—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是城市基層管理中最后一個正式行政機構,是一級政府機構組織。而居民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兩者的關系理論上是街道對居委會“指導、支持和幫助”,實質上居委會在資金和辦公用地上高度依賴街道辦事處,這種“自治”僅僅是名義上的。另一個系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系統。這套系統被設定為管理區域內物業相關的公共事務,和物權有著緊密的關系,經費源于業主的直接支付。這個體系是商業化的。
表面上看,居委會管人,物業系統管“物”,分工明確。可是,現實中,兩者的關系卻很微妙。比如,調解居民糾紛是居委會的基本職能,但是居民糾紛往往涉及到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的使用,又和物業關系密切。又如,管理社區公共衛生也是居委會的職責范圍,但是實際維護小區環境衛生維護的是物業公司。也就是說,很多情況下,居委會和物業系統都會產生職責交叉重疊的情況。具體事務靠協調——街道辦事處經常是協調人,又進一步加重了社區治理的行政色彩。兩套系統看上去都在發揮作用,卻又不能實現社區自治的統一管理,更不要說明確統一的規則了。
社區自治是一種自發的政治秩序,可是居委會的行政化、物業系統的商業化,都不具備這種屬性,中國城市基層社區沒有自發的政治秩序,也就沒有合理的規則系統去明確社區成員的權利邊界和公共責任。社區層面沒有自發的政治秩序,高度依賴行政管理,形成的也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管制思維。
“我禁止你如何如何”是一種常態,除此之外也很難有什么建設性的措施。在此基礎上,疫情恐慌心態爆發,各種粗暴的“防疫手段”不可避免,我的疑問是,如此這般對防疫真有利嗎?更多資訊,關注財經365股票或“財經365網”微信公眾號看財經深度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