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向個別保險公司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征求相關公司的意見。《通知》的下發,旨在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銷售管理工作,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公司經營風險。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銷售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保險業姓保”要求,堅持正確經營理念,強化公司主體責任,把合規經營和防控風險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和人員培訓,為保險消費者提供誠信、優質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立即對2016年以來公司銷售管理合規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戶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排查相關經營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將列為免責病種”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的炒作行為和銷售違規問題開展全面清查和責任追究。
同時,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2017年5月31日前將自查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向保監會報告,省級分公司應向當地保監局進行報告。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自查自糾走過場、不真查實改以及遲報、瞞報的公司,將依法嚴肅查處,采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通知》同時要求,各保監局應當切實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始終保持監管高壓態勢,重點針對公司銷售合規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在日常監管中采取調查暗訪、客戶回訪、突擊檢查等工作方式,加大監管力度,簡化調查程序,對公司銷售誤導等違法違規問題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速進行處罰。
《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監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對省級分公司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6個月的監管措施,并向保監會報告。
一是,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二是,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實際并未停售;三是,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以歷史較高收益率披露宣傳并承諾保證收益、以培訓方式變相從事營銷活動夸大產品收益;四是,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未經客戶同意擅自將銀行存放的滿期保險金續簽保險合同“存款變保險”;五是,因銷售誤導問題導致非正常給付與退保群體性事件、重大違法案件等;六是,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指揮、決策、組織、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銷售誤導行為,或者指使、教唆、幫助、直接或者間接授意他人實施銷售誤導行為,以及有直接管理職責,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糾正銷售誤導行為;七是,通過虛假客戶信息阻礙投保人接受回訪,誘導投保人不接受回訪或者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八是,其他因銷售誤導問題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引發較大風險的情形。
人身保險公司因上述情形一年內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機構被保監局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的,保監會將依法對總公司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6個月的監管措施。
《通知》還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薪酬和職級掛鉤的內部問責制度。對于出現銷售誤導等違規問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從嚴從重給予經濟處分和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高管人員采取限薪、降職、停職等處罰措施。
此外,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對銷售管理工作承擔首要責任,因產品開發、制度設計等原因導致銷售誤導違規問題的,應當追究總公司相關部門和高管人員責任,從制度層面查漏補缺,不斷強化合規經營管理。省級分公司經營區域內發生以上違規情況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相關高管人員進行追責;一年內出現2次或2次以上銷售誤導違規問題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