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保監會《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辦法》指出,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并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后恢復開展信保業務。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余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