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對于失業人員的條件,小張基本已經滿足,但因為他的工作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處,涉及到社保轉移,所以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
據他了解,有關規定表明,失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原則,可選擇將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個人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職職工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需要參保人在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包括參與失業保險繳費的單位及起止時間,以及未在當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證明。證明可作為轉入地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待參保人在該地區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可將原繳費地點的失業保險年限與轉入地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是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根據小張的情況,他符合這一類的社保關系轉移。據他了解,辦理轉移手續時,他首先要與北京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將他在工作地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以及應由北京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等轉移至他的戶籍所在地,最終由浙江地區的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希望這個案例對大家多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