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市人力社保局昨日下發通知,以后,即使沒來得及領取相應的生育登記服務單,參保職工因流產申報產前檢查費時,結婚證可以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證明。
通知明確了生育保險參保職工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產前檢查醫療費用,可以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產后補辦《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以下統稱《服務單》)等證明材料的,當次生育醫療費用可納入報銷。
參保職工因流產、引產申報產前檢查醫療費用時,未領取上述《服務單》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結婚證明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證明。如果醫保經辦機構發現《服務單》樣式不符、填寫信息不全的,須查詢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供的《生育服務登記信息》,并以《服務單》惟一編號作為認定其真實性依據。
參保職工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的,如男方無工作單位,則提供男方簽字的婚姻生育情況說明即可。(原標題: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流產申報生育津貼結婚證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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