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當今社會競爭壓力加大,隨之就業壓力也逐步加劇。很多人出現了就業難、失業多的現狀,在這種狀況之下,失業保險就成為人們心中的一份最大保障。那么失業保險金辦理流程是什么?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以及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又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歡迎閱讀!
失業保險辦理流程: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2009年5月更改為2%)。
2.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3.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咸陽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員工在非本人意愿離職,并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以上者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結束語:失業保險確實給失業者帶來一定的保障,同時它也在領取條件上給失業者加強了規范,讓我們更有效的利用失業保險帶來的保障,充分發揮它的作用。關于失業保險的相關資料小編已為大家做了整理,在失業者面對暫時的失業時能及時帶來最大的幫助,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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