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荊門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日前正式發布,并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優先在環境敏感地區、重污染企業、重點監控企業推行。該《條例》的發布,標志著荊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國非省會地市級城市率先立法。
據悉,2006年,國務院在《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2007年,國家環保局發布《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4月25日,黨中央、國務院在《加快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提出,“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2017年6月9日,國家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這些都為推進環污險立法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該市2016年將“生態立市”納入發展的基本戰略。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都在有條不紊地以行政法規形式推進,但進展不快、效果不明顯。此次荊門市率先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將為此項工作的順利推進和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原標題:湖北荊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率先立法 推動生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