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池州市經濟下行壓力,降低企業負擔,激發企業活力,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在前期出臺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政策基礎上,出臺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通知》明確,今年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與支繳率掛鉤,以后每年浮動一次,即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支繳率,于當年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或向下浮動。
根據《通知》要求,社保征繳機構按照用人單位2016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一個自然年度內,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總額占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情況,核定其在本年度內應當浮動的費率檔次。2017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相關工作,由市、縣(區)工傷待遇經辦機構核實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支付情況;市、縣(區)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核實繳費情況和工傷保險支繳率,并依據用人單位行業類別核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的升降上下浮動,具體浮動標準為:支繳率小于10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5%;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原標題:池州調整工傷保險費率:費率浮動與支繳率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