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駕車過程中發生車禍,將被甩下車的女兒撞傷,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保險公司除賠償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外,還應承擔其他損失75%的賠償責任。
半年前,老慈駕車送女兒小慈去上海,在高速公路上,老慈操作不當,車輛撞上高速公路中間的隔離帶,坐在后排的女兒小慈由于未系安全帶,被甩出車外,車輛失控后在原地旋轉,旋轉過程中又撞上了小慈,導致小慈骨折。老慈認為,他所駕駛的車輛都投了保險,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小慈的損失。因此,女兒小慈將父親老慈、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保險公司則認為,小慈是車內乘客,不是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第三者,且投保人老慈與小慈是父女關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前小慈為車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就是小慈被甩出車外后被本車碰撞導致受傷的一瞬間,小慈已處于車外,可以作為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保險合同雖約定了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小慈未系安全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也是造成目前損害的原因之一。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償小慈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另對其他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原標題 :父親駕車意外撞傷女兒 保險公司該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