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阿爾法保險”成為保險行業的一個熱詞,業內人士在大量轉發相關文章。對于“阿爾法保險”可以形成一個大致的輪廓:不是一種新型的保險行業或者保險產品,但是的確能夠給保險行業代來革命性變革。
本文研究“阿爾法保險”對智能交通監管的影響,表面上看,是研究交通行為監管問題,其本質還是研究車險經營與保險風險管控問題。
“阿爾法保險”的核心是人工智能,研究“阿爾法保險”開啟智能交通新時代的核心定格在提升交通監管的智能化水平,既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也為車險經營營造一種良性循環的環境,也體現了保險行業自身的功能。
人工監管交通的三大弊端:滯后 低效 連帶
現行的交通監管具有滯后、低效、連帶性三大弊端。
一是滯后。在人工監管交通模式下,往往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后,才能夠到達知曉事故已經發生,才能到達現場進行施救。如果事故發生在偏僻地段,出現缺乏事故現場目擊者,且當事人無法報案的情形,由于錯過救援的黃金時段,往往誘發次生事故,加重交通事故后果。
二是低效。分析交通每個事故根源,盡管說各個事故表現不同,但是歸納起來,不外乎超員、超載、超速、超時(即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相關規定的連續時間)等“四超”因素。在傳統的交通監管模式下,針對引發交通事故“四超”因素,往往采取人工上路檢查的方法。在執法力量一定的前提下,警員向一線投放勢必會影響在研究制度建設等方面警員的配備,綜合評價效果未必是最優。
三是連帶。在傳統的交通監管模式下,一般發生的一定后果的交通事故,直接后果是造成乘客以及駕乘人員嚴重傷亡,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間接后果是對相關運輸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站在社會治理的視角,交通監管的后果應該是乘客安全往來、運輸公司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預期的經濟效益、交通以及交警等監管部門的人員盡職盡責地在工作崗位上多贏共贏的大圓滿結局,而不是類似上文事故一出現的乘客傷亡、司機遇難、運輸公司高管身陷囹吾、很多相關部門負責人被問責的多輸、公輸的惡性循環的局面。對于保險公司經營來說,會基于保險金額差異給予相應的賠付,如果出現投保不足,不理解的公眾會責怪保險公司;反之,有的保險公司在業務宣傳中,建議保險消費者增加保險金額。
阿爾法智能監管的兩大風口:技術 政策
在提出智能交通監管概念和理念之前,智能交通監管已經出現端倪。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發展、智能手機普及并且資費大幅度下降的產物。盡管說技術是成熟的,但推動智能交通監管,在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下,開展此項工作,需要通過完善法律制度來完成。歸納起來,智能交通監管發展需要技術和制度兩大風口。
一是技術風口。伴隨著GPS以及我國自主研發的北斗導航系統,為汽車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行車記錄儀奠定了基礎。中國移動、聯通、電信等移動網絡運營商,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移動通話的資費持續向好于消費者的車主。在很多品牌的汽車上,在出廠前已經安裝了行車記錄儀、倒車雷達等電子設備,其中極少數高檔汽車安裝了更先進的電子設備,例如可以檢測輪胎胎壓等電子設備。上述電子產品在汽車上的應用,能夠輔助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依靠上述電子設備,為智能交通監管采集第一手、第一線信息,為建立后續監管系統奠定基礎。
二是政策風口。現行的一些監管規定中,已經對汽車安裝電子設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
在現有的交通管理法治建設的程度下和電子技術設備發展情況下,如果實現對更多的營運車輛安裝點在設備,如果實現交通、交警等監管部門電子營運監控設備的安裝并有效運行,就能夠實現監管部門在足不出戶的前提下,實時知曉運營車輛是否存在超員、超載、超速、超時(即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相關規定的連續時間)等“四超”因素,不但能夠和預防更多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交通事故原因的調查,使調查工作高效、準確。
智能交通監管的三大切點:理念 制度 探索
從當前的人工監管模式向人工智能監管為核心的智能交通監管轉型升級,不能一蹴而就,立竿見影,需要在更新監管理念、完善制度和依靠技術基礎上循序漸進、整體推進。
一是改變理念,預防為先。以交通事故為代表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以后,相關領導備案負事故現場一線,指導救援和善后處理,發揮了積極作用。通過公開資料可以看到,在有些交通事故救援現場出現的一些工作人員,在事后問責過程中,成為被問責的對象。在此種情形下,業已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但給受害的乘客造成生命何財產損失,而且會對相關失責人員進行黨紀政紀甚至刑事問責。通過實施以人工智能監管為核心智能交通監管模式,可以在最大限度下保障乘客的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或者交通事故的程度;也可以讓運輸機構實現預想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雙豐收。
從保險行業自身來說,要充分發揮識別風險、歸集風險、預防風險和化解風險,要對各類風險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對推進人工智能監管模式開展研究,形成豐富、完備的理論體系,積極向相關部門進行獻言獻策。
二是完善制度,有法可依。從風險管理的視角看,交通、交警等管理部門開展風險管理的終極目的是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所以從部門職責出發,管理部門也會主動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措施,也會對運輸企業以及駕乘人員進行嚴格要求,此種管理是一種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
從風險管理的視角看,保險公司開展風險預防的目的也是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所以出于自身經濟效益出發,會主動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通過保費價格杠桿手段,對投保的運輸企業以及駕乘人員進行嚴格要求,此種管理是一種橫向的合同合作關系。
縱向的管理關系和橫向的合同關系之間,既具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作用,也具有各自獨立、相互排斥的功能。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背景下,只有通過制度的“立改廢”,才能建立人工智能模式下的監管體系。
三是積極探索,推進聯動。推動以人工智能交通管理為核心的智能交通監管模式,盡管是一件多贏、共贏的事情,推動的主體又是相關領域的管理機構。保險行業以推動阿爾法保險為契機,嘗試兩項工作:1.認真開展理論研究,為推動以人工智能為核心的阿爾法交通監管提供智力、輿論支持。2.積極探索差異化車險費率。在現階段的車險經營過程中,車險的價格與投保運輸公司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沒有關聯。為了引導汽車運輸公司主動去安裝電子安全設備,可以積極探索車險價格與安裝安全設備進行掛鉤。
“阿爾法保險”的持續推進,對于保險行業的影響,用天翻地覆形容是一個大概率事件,尤其是在當前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促進保險回歸本源的背景下。從“阿爾法保險”到智能交通監管,能夠提升交通行為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前瞻性,能夠實現乘客、運輸公司與司機等運輸從業人員、交通行為管理部門多贏、共贏,能夠提高整個社會治理水平,為人民群眾生產發展、人民安居樂業營造更好的環境。開啟以人工智能為核心的智能交通監管新時代是眾望所歸。
(原標題:智能保險能否開啟交通監管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