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出臺《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舉報人可對六類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行為進行舉報。
——獎勵辦法——
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元的,對舉報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發獎金,增發獎金最多不超過10000元。
根據《辦法》,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行為包括單位或個人下列行為:單位采取涂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方式,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協同個人、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它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弄虛作假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原標題:舉報六類社保基金違規行為 最多獎勵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