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調整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于今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全市統一規范城鄉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種類及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報銷比例不變。
我市要求,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支付費用8.5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支付,8.5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支付,費用由承辦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未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10萬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同時,為不擠占當年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費用總額度,保證市本級城鎮職工醫保住院費用“總量控制下病種分值付費”正常結算,因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7萬元提高到8.5萬元造成的基本醫保基金承擔的費用,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支付。(原標題:南昌調整2017城鎮職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