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規定開發商如果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購房人向有關部門投訴,將對違規開發商采取懲戒措施。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
成公積金〔2017〕36號
各房地產開發單位:
為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促進住房消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5〕67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建立貸款合作關系。
二、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貸款方式的權利,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其他條件,也不得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在房屋銷售價格上與商業貸款購房存在價格歧視或有價格差異。
三、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積極籌措資金,統籌調度,確保職工剛需購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充裕,額度充足。
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窗口、貸款受托銀行和住房擔保機構要加強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貸效率,共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房管部門建立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損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媒體曝光、暫停其項目的網上簽約,同時將其行為記入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并扣減信用分處理。(原標題成都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買房?住房公積金中心: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