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風險防控的重要精神和決策部署,保監會于今年4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35號文)。35號文明確指出了當前保險業風險較為突出的九個重點領域,對保險公司提出了39條風險防控措施要求,并要求全行業開展自查。35號文發布以來,保監會多措并舉,強化了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有效增強保險業風險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一、防范流動性風險
(一)加強對重點公司流動性風險監控。保監會建立了定期監測制度,密切跟蹤公司流動性狀況,并督促公司加強流動性管理,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定流動性應急預案,防范流動性風險。
(二)完善流動性監管制度。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業務現金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推動保險公司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責,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
(三)修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研究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向保險公司提供緊急流動性安排的制度。
(四)持續抓好滿期給付和退保風險防范工作。密切監測滿期給付和退保運行情況,保持對滿期給付和退保的高度關注,及時發現風險苗頭,防患于未然。要求行業對未來三年重點領域的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進行全面排查和分析預測,摸清風險底數。
二、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一)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保監會于5月發布《關于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重點對權益投資、另類投資以及金融產品、不動產和境外投資領域,實施穿透式檢查,嚴格控制增量風險。保監會不斷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治理非理性舉牌、境外收購等亂象,控制保險資金進入房地產領域,嚴禁保險資金直接和間接投資商業住宅,規范保險機構內保外貸業務,取消通道業務等,保險資金激進投資得到有效遏制。
(二)強化境外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監管。在境外投資監管方面,通過窗口指導、加強信息披露等措施,嚴防境外投資過快增長風險;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監管和資金流向監管,督促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監測體系;實現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全覆蓋,將全部進出資金納入統計監測,不留監管死角。在不動產投資監管方面,加強對不動產投資的監管,組織保險機構對不動產投資進行自查,推動行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決策部署。(原標題:保監會嚴防險資運用風險 嚴禁直接間接投資商業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