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為生育女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費,但因員工自行提出離職導致繳費期限未滿而無法從生育保險基金足額領取生育津貼,不足部分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
日前,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生育女職工自行提出離職并起訴要求單位支付生育津貼的案件。
公司拒付生育津貼
曉月(化名)于2015年4月12日進入S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雙方簽定有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4月開始,S公司按照上海市社保并軌方案為曉月繳納城鎮社會保險。2016年8月6日,曉月生育,并休產假128天。2016年11月2日,曉月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生育津貼,該中心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核定表載明,生育生活津貼支付標準為3576.80元,曉月本次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金額為6362.70元,用人單位先行支付金額為8907.70元。
2016年11月21日,曉月離職。S公司為曉月繳納社會保險至2016年11月。離職后,曉月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公司以生育津貼應由社保機構承擔不予支付。
為此,曉月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生育津貼8907.70元。今年1月23日,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曉月的申請。S公司不服,遂訴至法院。
S公司認為,生育津貼應由社保承擔,公司先行支付的條件是能從社保領取。現曉月未達到累計繳納社保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社保滿9個月,由于她的原因造成無法向社?;鹄碣r,且曉月是自行離職,公司無任何過錯,故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不支付生育金。
法院判決駁回單位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而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生育女職工享受產假工資無需有繳納生育保險費這一前提條件。至于生育津貼的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并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原標題:女員工產假期間離職 公司拒付生育津貼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