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7〕29號)文件精神,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漯河市區執行一類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7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元;
舞陽縣、臨潁縣執行二類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5元。
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者可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原標題;漯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