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錢多多)2017年11月中旬,人社部發布《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6》,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連串數據,令人擔憂,很顯然,這是省級統籌無法破解的困局,唯一對策就是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除此別無他途。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現狀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國際慣例,是社保“大數法則”與“互助共濟”精神的內在要求。然而,在1991年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時,由于城鄉差別及地區差異過大,再加上制度擴面與轉制成本的原因,我們最初被迫選擇了縣(市)統籌模式。1991年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這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時,首次提出“省級統籌”的字樣。
199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明確規定:“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調劑金的比例以保證省、區、市范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這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全國統一推廣后,首次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初期目標,即在1998年底以前各省應建立“省級調劑金”機制,暫不要求全省統收統支。這是國務院文件首次明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
1999年1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關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增強基金調劑能力。該文件明確提出: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地區,要在2000年內取消縣(市)統籌,改為地(市)統籌或省級調劑。這是省級統籌目標和要求進一步明晰化,也就是說,在2000年底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必須實現地級市統收統支,或是省級調劑,而不再允許縣(市)統籌。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文中明確提出: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盡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是國務院文件首次提出“盡快”實現省級統籌的要求。
2007年1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第一次明確闡述了“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第一次明確闡述了省級統籌標準(六統一),并提出了省級統籌的工作重點:推進和規范市級統籌,積極創造條件,向省級統籌過渡;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實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垂直管理。
不過,直至2009年底,人社部才正式宣布我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建成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然而,這只是一種名義上的“省級統籌”,它并未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收統支,而只是在省級政府建立了一個調劑金專戶,其實質仍是全國2000多個縣(市)各自獨立、各自分散的縣(市)統籌。這種名義上的“省級統籌”,至少存在三種模式:一是北京、上海、天津、陜西等省份,大體實現了養老保險全省統收統支,這可以算得上是真正意義的省級統籌;二是以安徽、山東為代表的省份,它們的養老保險實現的則是地級市統收統支;三是其余大多數省份,仍然停留在縣(市)統收統支的最低層次。由于省級調劑金只能局限在本省內調節部分余缺,因此,它已無力應對全省出現的當年收支缺口,以及后續人口老齡化加劇后的省內支付壓力,很難發揮省際余缺調劑、互助共濟的作用。
事實上,從1998年至2009年期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首要任務是“擴面”,在確保擴面工作順利推進的前提下,我們再推進省級統籌目標的實現。很顯然,在這一階段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加,確保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快速增長,基金積累也同步增加,雖然省域之間的基金收支存在不均衡現象,但問題并不嚴重,因此,全國統籌的要求并不急迫。
隨著調劑金模式省級統籌的全面建成,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基本到位,各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速放緩,省域之間的基金收支不平衡現象開始出現明顯分化,省內調劑的空間越來越小、難度越來越大。因此,在2010年我國首部《社會保險法》頒布時,該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實際上,只有將全國2000多個“小水池”(統籌單位)并入到一個“大水池”(中央統收統支),才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余缺調節、互助共濟,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