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本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少分享利益。但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資基金變成了“明股暗債”,虧了由政府資金“兜底”,社會資本方則“旱澇保收”,無論項目虧盈都有保本收益。這樣一來,風險全部轉到了政府一邊,雙方合作變成了社會資本“放貸”。
對此,六部門也開出了負面清單: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通過承擔項目全部風險的方式變相舉債。同時,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