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經查,該房屋已經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趙某無奈只能撤銷要求辦產權證的訴求。
昨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一審判開發商按趙某已付購房款,按照央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上浮30%計算,給付趙某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備案違約金。
2012年7月20日,沈陽女子趙某從沈陽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購買沈陽市鐵西區城建花園一處房屋,約定房款813830元,面積147.969平方米.
趙某一次性交給城建房產公司全款,城建房產公司給趙某開具了三聯據,雙方約定即日起三年后可以辦理產權證。然而,直至2016年,趙某仍沒有拿到產權證,多次催促城建房產公司,城建房產公司均不予辦理。
2016年10月,趙某將城建房產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辦理產權證;在辦理產權過程中,非趙某應承擔的費用由城建房產公司全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等);城建房產公司應支付趙某逾期辦理產權違約金直至產權辦理完畢,截止2016年10月31日違約金數額為80140元。
2016年12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城建房產公司同意辦理產權證,但對違約金不認可。
經查,2013年1月18日,城建房產公司進行了公司名稱變更,變更前公司名稱為沈陽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后公司名稱為沈陽市城建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抵押權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抵押人為沈陽市城建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接受法庭詢問,因涉案房屋存在他項權利,趙某請求撤回要求城建房產公司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趙某和城建房產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簽訂的《商品房認購預定書》是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雙方均認可,趙某已向城建房產該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813830元,城建房產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趙某出具準住通知單,并已實際向趙某交付了房屋,且趙某居住使用至今。
依據雙方簽訂的認購預定書約定,“即日起叁年后方可辦理產權”,而雙方對逾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違約金沒有約定,因此,趙某請求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央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城建房產公司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備案違約金的主張,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違約期限,應自2015年8月21日起計算至趙某提起本次訴訟之日即2016年10月31日止。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城建房產公司給付趙某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備案違約金,違約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按趙某已付購房款81383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上浮30%計算。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