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0條規則:業主對修建物內的住宅、運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全部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辦理的權益。
查閱了相干材料,為這事還真有起訴到法院的業主。最后法院的意見是:一樓業主必須向物業公司全額交納物業花費。物業條約中未商定住一層不交納電梯費的相干內容,一樓業主以沒有運用過電梯而不該交費的來由缺乏現實和執法根據。
有網友提出了這樣的觀念:一是按樓層差別實施差異化看待,要么按樓層劃段交費,1至10樓為一檔,11至20樓為一檔,21樓以上為一檔;要么按樓層差別交費,花費逐層進步。二是依據“誰運用誰付費”的公平規定,一樓業主不交電梯費。
也有網友說:我們小區是這樣的,一樓交10%的電梯費,二樓交30%電梯費,三樓交50%電梯費,四樓以上全額電梯費。
有有網友表現:刷卡乘梯比較公道。我們小區便是買卡,一致價錢,不分樓層。不買卡的,你就爬樓梯吧。但這種小編以為不太方便,忘帶電梯卡的時候,不是想哭嗎?另有,快遞和外賣有來由不奉上樓了,朋友來串門必須在樓下接送。
關于上陳說法,大家以為以上幾種意見哪一種才是最公道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