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重慶協信遠創此前也計劃過登陸資本市場。不過,就在重慶協信遠創謀劃上市之際,2014年5月份,吳旭因一起案件被有關部門帶走。當時,重慶協信控股集團的發言人對外表示:“吳總只是協助調查,而不是被調查。因為之前我們公司與華潤有合作,所以與華潤相關公司的關鍵人物需要配合調查。”
有報道稱,2016年4月份,南京中院開庭審理了蔣偉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3年間,蔣偉利用擔任華潤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業務往來過程中為他人謀利,先后收受吳旭、何金和等5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6.84萬元。其中,出現了吳旭的名字。經核實,該行賄人吳旭正是此次入主獅頭股份的吳旭。
對于上述媒體報道,獅頭股份于11月11日發布公告為吳旭正名稱:“經與重慶協信遠創及吳旭(系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The Federation of Saint Kitts and Nevis)公民)核實,吳旭曾于2014年受有關部門要求配合進行協助調查,但協助調查所涉事項與吳旭本人無關。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該函內容顯示,經查詢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重慶協信遠創及吳旭于200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間未發現行賄犯罪記錄。
同時,公司還表示,重慶協信遠創及吳旭最近五年內未受過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亦未有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情況。
“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重慶協信遠創及吳旭符合上市公司收購人的資格。”獅頭股份財務顧問海通證券如是說。
那么,吳旭是否有行賄過華潤集團原副總蔣偉呢?
據《證券日報》記者查閱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現,在該案件的起訴書中,并沒有公開寫“吳旭與何金”的名字,而是用“吳某某”和“何某某”為替代。但當記者查閱關于蔣偉受賄的報道時發現,有多家權威報道上明確標注了“吳旭與何金”的名字。
記者發現,在上述起訴書中,明確標明了“2007年初,蔣偉在深圳收受吳某某給予的百達翡麗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15萬元”和“2007年4月份,蔣偉在重慶收受吳某某給予的一張存有人民幣50萬元的銀行卡。”
從上述可見,吳某某行賄的時間分別為2007年初和2007年4月份,皆在獅頭股份公告的未行賄記錄起始時間2007年11月8日之前。可見,獅頭股份的公告并沒有澄清,媒體報道的吳旭對蔣偉行賄一事。(原標題:綠地參股公司入主獅頭股份 被疑曲線上市)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