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分析師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但并非是土地儲備全新的融資方式。
本月初,財政部和國土部聯合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決定2017年先從土地儲備領域開展試點,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規范土地儲備融資行為。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確定年度全國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總額度。
有媒體報道認為,允許地方發行土地專項債券可以看作是給地方政府融資新開了一個門。

對此,招商證券在報告中指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并非是土地儲備全新的融資方式。例如,2016年第二批天津市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說明“新增專項債券用于天津市土地收儲項目”,并且“本次專項債券償債來源全部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事實上,“2015年以來,很多地方發行的地方政府專項債的募集資金投向就包含了土地儲備業務。”報告稱。
過去,土地儲備機構以儲備土地為抵押資產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是其最主要的融資方式。在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的大背景下,2016年2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宣布自當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解決。
招商證券報告指出,本月初發布的辦法所指的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指地方政府為土地儲備發行,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對原先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細化,是針對土地儲備的特點進行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制度改革的一次嘗試。”
報告指出,地方政府一般債和專項債都是為公益性事業發展募集資金,區別在于沒有收入的公益性事業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土地儲備作為政府的公益性職能,未來也具有一定的收益性,因此符合之前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適用范圍。
“由于土地儲備的收入比較容易和特定土地資產相對應,因此財政部從土地儲備領域開展試點,逐步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對應的制度,更加明確的區分專項債和一般債的特點,使得我國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有了美國市政債中收益債券的特征。”報告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