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從投資者分類、金融產品分級、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業內人士指出,監管層通過統一各市場、各業務中較零散的適當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加速形成“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令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更加完善、牢固。
強化“賣者有責”原則
《深交所2016年個人證券投資者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個人投資者認為導致其虧損的主要原因中,“自己的投資經驗不足”的占51.1%,“自己的投資知識不足”的占45.9%。61.6%的受訪者希望獲得的投資者教育首要內容為“揭示投資風險”,其次是“普及證券基礎知識”(57.3%)和“介紹投資產品與投資策略”(56%).
這意味著,當前經營機構相關方面的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監管層通過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切實防范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同時,也要求經營機構必須更加了解自己的客戶和產品,做好兩者之間的匹配工作。
證券期貨投資產品種類繁多,不僅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而且風險收益特征千差萬別。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受專業知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兩類。其中,專業投資者不受限,可以投資任何標的和工具;普通投資者要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否則就要追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這是貫徹“賣者有責”精神的重要體現。
體現“買者自負”理念
投資者是上市公司、證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經營主體的直接股東和客戶,某種程度上是他們的“衣食父母”,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必須得到敬畏和保護。
監管層通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經營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這意味著,經營機構在對投資者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風險警示后,投資者已清楚地了解相關產品和服務,并確認未發生不恰當宣傳、惡意推薦、蒙蔽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等情況時,投資行為風險“買者自負”。
此外,關于投資者的分類并非一成不變,兩類投資者在符合一定條件并經過一定流程后可以進行轉化。專業投資者申請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后,可以獲得與普通投資者一樣的保護;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在向經營機構申請并獲得同意后,可以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此時將自主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這也體現了監管層關于投資者分類規定的靈活性。
業內人士指出,隨著投資者權益保護實踐的深入推進,通過完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加速形成“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理念,對于重新塑造市場生態、防控金融風險,筑牢投資者權益保護堤壩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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