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要求國企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連續三年累計虧損金額較大或者當年發生嚴重虧損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監督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在尊重企業產權關系、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前提下,明晰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同時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后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后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規范。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制。三是規范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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