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發布,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業內人士指出,此次規則出臺,旨在礦業權出讓方式上壓縮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行政配置資源的空間,為社會投資公平參與競爭創造更多機會。財政資金未來將逐步退出社會資本有意愿、有能力、有競爭的商業性勘查領域,勘查市場將進一步放開。除部分特殊規劃區和特殊礦種外,財政資金主要用于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