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內幕交易是一種利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及條件便利而以實施非法占有為目的特殊侵權行為。所謂內幕交易行為,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其中的短線交易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而“老鼠倉”行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
這里所指的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關系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認定內幕信息的標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是尚未公開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則與非公開性原則。而內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場消化是需要時間的,這個時間一般定為24小時。《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則羅列了內幕信息范圍及重大事件范圍。
內幕交易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有兩種,一是內幕人員,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另一種是非內幕人員,即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因此,《證券法》第76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證券法》第47條則規定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即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見,內幕交易行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違法行為主體具有特定性和廣泛性。違法行為主體包括禁止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泄露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短線交易行為人、“老鼠倉”行為參與人等。《證券法》第74條還對內幕信息知情人作了歸納。其二,違法行為產生于對信息不對稱的利用。即利用行為主體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獲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對稱優勢。因此,考慮到作為受害者的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故必須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護。其三,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即違法行為主體充分利用證券交易制度中的種種不完善與執法不嚴,規避法律和反監管以獲得非法收益。其四,內幕交易行為往往同虛假陳述行為、操縱市場行為相聯系,相互配合,前后連接,互為因果。
內幕交易行為構成要件
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性、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方面。
其一,內幕交易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為《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所認定,內幕交易行為將受到刑事制裁、行處罰和事索賠三方面的法律制裁。
其二,內幕交易行為既破壞了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也侵害了投資者財產權益,而投資者的損失認定需要通過投資時間、投資方向、投資價格和投資數量加以綜合認定。
其三,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內幕交易事侵權責任認定的關鍵,這既是爭議焦點又是審判難點。根據海外內幕交易事賠償實踐看,解決這一問題是以“市場欺詐理論”為基礎,形成的“推定信賴原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來實現證明責任的分配。“推定信賴原則”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指只要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在特定的時段內,不管投資者能否證明其是否依賴錯誤信息,均推定受到欺詐,均推定內幕交易行為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基于內幕交易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理念,免除投資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由侵權人舉證證明受害人提出的訴請理由不成立,否則,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后果。對此,最高人法院《關于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有所表述。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同侵權人免責抗辯權相聯系,即允許侵權人提出合法免除或減輕侵權責任事由的權利,如主體不適格、專業投資機構沒有盡合理謹慎義務、投資者本身存在過錯或不存在損失、不可抗力或系統風險等。
其四,內幕交易行為一般情況下是行為人主觀故意所致,但應包括三個方面:行為人必須知悉所利用的內幕信息的內容;行為人必須知道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公開,為價格敏感的重大信息;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獲利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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