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優先股按照股息率是否固定分為股息率固定優先股和股息率浮動優先股;按照分派股息可否累積到下一年度分為累積優先股與非累積優先股;按照可否參與普通股利潤分配分為參與優先股與非參與優先股。
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屬于股息率固定優先股、累積優先股、非參與優先股。
“優先分配利潤”這一優勢的大小取決于股息率的高低。《指導意見》未對股息率的上下限給出限制。這對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十分有利。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可以采用股息率浮動優先股、累積優先股和參與優先股,可以分得較多的利潤。
二、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這一優勢不太明顯,因為如果上市公司到了解散、破產的地步時,也沒有多少剩余財產可供分配了,能還清債務就已經不錯了。
三、優先股轉換和回購
優先股按照能否在一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分為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按照在一定條件下該優先股能否由原發行的公司贖回分為可贖回優先股和不可贖回優先股。
《指導意見》規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