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申報材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7年6月5日前報送哪些材料?如下:
(一)公司對截至2017年5 月31 日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后續處理方案說明;
(二)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
(三)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辦理延期募集的,應當提交延期募集備案的申請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不再延期募集,應當提交相關專項承諾。專項承諾應當包括公司不再申請延期募集相關產品備案(需逐一說明產品批文);公司將強化內部控制,理性申報產品;今后嚴格在批文規定期限內進行產品募集,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愿接受監管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逾期未按第一項要求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后續不再接收。
基金君再回顧下此前通知
在基金產品注冊審查過程中,對于存在短時間內大量申報基金產品、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數量達到或者超過已批復未募集基金產品總數的60%、“迷你基金”數量較多、基金經理“一拖多”、一年內被采取兩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監管層將委托相關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這一措施也取得較好效果:
一是,對防止行業盲目大量申報產品、刻意囤積批文起到了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
二是,基金管理人申報產品趨于理性,盲目扎堆申報產品的現象有所緩解;
三是,基金管理人積極采取有關措施,根據市場和投資者需求合理安排產品發行或變更注冊,逐步消化超期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