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10月1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將正式實施。記者從多家基金公司了解到,基金公司目前正在馬不停蹄地開展內部培訓、修訂基金合同、研究應對之策,以趕在新規實施前符合要求,而機構類基金如何申贖、市價法如何計算等成為基金公司內部關注的重點及難點。
機構類產品后續運作引關注
“我們公司近期專門針對流動性新規開展了內部培訓,要求涉及部門的所有人員必須參加。”一家參與培訓的基金人士向記者表示。
9月初,證監會發布了公募基金流動性管理新規,除了延續最初征求意見稿的,在貨幣基金、基金流動性管理等方面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本次新規的看點之一是開放式基金的分類監管,尤其是機構類產品。”該人士表示。
記者查閱新規了解到,監管層對單個持有人份額超過50%的基金提出了更多要求,這一份額占比顯然是針對機構類基金的。如,基金管理人新設基金,擬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應當采用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方式且定期開放周期不得低于3 個月(貨基除外),并采用發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
又如在貨基方面,新設的貨幣基金,如果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50%,則不得采用攤余成本法對基金資產進行會計核算,且要求80%以上的基金資產須投資于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基金人士告訴記者,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新基金成立后,如因投資者贖回導致的單一投資者持有占比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該如何處理?目前得到的答案是“不得確認該投資者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