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之后,上海銀監局開始分批進駐轄區內的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等。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上海銀監局本周已經入駐城商行。
某城商行相關人士透露,除了監督落實“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等政策外,這次還有信用風險排查,重點在于大額、不太符合標準但高管參與打招呼的貸款項目。“資金空轉的項目估計容易回收,但監管套利的恐怕就沒有這么容易了,而關聯套利本身就少。”該人士表示:“前期的貨幣寬松積累了比較多融資盤。現在經濟回暖程度未到可以清償融資成本的程度。如果硬要銀行縮表,勢必引發信用風險。”
國泰君安的研報認為,這次金融去杠桿的監管初衷在于:銀行表外理財游離于資本監管之外,在剛性兌付的背景下,其風險卻由銀行承擔,未計提資本;非銀部門充當了銀行的“信用中介”,銀行先將資金投放給非銀部門,非銀部門再將資金投放給企業。非銀部門賺取利差或通道費,而銀行卻因此模糊了資產的投向和風險情況,可能依然實際承擔風險,因此存在資本計提不足的問題。信用中介充當了嵌套功能,實現降信用、加杠桿、加久期等目的,使最終的風險難以穿透識別,結果就是風險不明。而這些風險很大可能仍由銀行承擔的,本質是銀行自己加了杠桿。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13年以來,銀行向非銀部門的資金投放激增。
因此,銀行去杠桿第一步要做的工作,便是穿透非銀等信用中介,查明銀行真正承擔的企業風險敞口,還原一張真實的資產負債表和資本充足率。然后,針對不同情形,通過補提資本,或糾正不當的資產投放項目,把杠桿降下來。可見,監管部門已經開展第一步工作了。隨著清查的推進,第二步也會提上日程。
監管部門一方面從銀行入手,徹查銀行微觀業務層面通過層層嵌套、杠桿疊加、隱性擔保等方式,繞開監管要求擴張杠桿的行為。同時,從非銀部門入手,徹查與統計所有非銀通道的實質,尤其是否充當銀行投放資產的通道。其中重點的是各種券商資管產品,因為它們的表外性,隱匿作用更強,特別是跨監管部門嵌套時。比如,非銀監體系的資管產品作為通道時,銀監部門無法實施詳細檢查。這就是前期央行在著手準備的“大資管”綜合統計方案。實現所有資管產品的統一統計之后,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穿透,才能讓借助資管通道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無所遁形。
中國證券報記者掌握的券商資管的監管情況包括:小集合分期新產品被叫停,以后只能是一個期限、凈值型、定開的產品,分期不能混在一起運作。所以后續的券商資管產品應該是6-12個月的產品為主。
目前所謂“大集合”、“小集合”的主要區分是參與人數和規模。中國證監會2013年6月28日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刪除了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計劃的相關規定,以與新基金法相銜接,同時也刪除了關于大集合雙10%投資比例的限制規定及其大集合投資范圍的規定,不再區分大集合和小集合。自從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實施以后,證券公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被定性為公募基金,不再適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的“小集合”應該叫限額特定理財產品,要求客戶數量200人以內,產品存續期規模在10億元以下,一般要求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而所謂的“大集合”就是券商集合資產管理產品,規模一般在5億—10億元,由基金經理運作,認購起點在5萬—10萬元。
目前有的銀行擬贖回一些虧損的成本法委外,但目前主要還是小集合不續。由于小集合約定收益,這種做法類似于先贖回賺錢的委外。總體看,券商集合目前監管落實較為嚴格,后續增量資金基本沒有了,資產到期不續,自然萎縮。以后券商資管也要走“委外+凈值”才能賺錢。
大集合產品的規模和期限錯配比較嚴重。因為大集合不限規模、不限人數,在銀行銷路好。有的券商單只大集合產品從原來2000萬元規模增至超千億元。這些大集合資金池產品一般投向債券和小部分非標。由于一些評級低的債券波動大,并且經常借舊還新,容易累積流動性風險。
對于大集合的管理,監管要求比照公募基金的杠桿率久期來管理。目前來看,大集合產品修改合同須事先跟地方證監局溝通,且合同修改應向符合監管要求的方向改。深圳證監局對轄區證券公司資管資金池存量產品的整頓也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家公司以自查的形式,在5月10日前提交自查整改報告,此后每季度應向證監局報送整改進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