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母親購買理財產品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男子糾集同伙敲詐該公司負責人五十萬元。經天津市河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被告人張某、李某、趙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張某,男,38歲,中專文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2013年刑滿釋放。被告人李某,男,30歲,大專文化,是張某所在公司的員工。被告人趙某,男,24歲,中專文化,是張某所在公司的員工。
被告人張某的母親于2016年6月購買了天津市某資產管理公司5萬元的理財產品,張某懷疑是非法集資,遂于2016年7月,召集被告人李某和趙某到該公司的經營場所,以欲拉橫幅揭發違法行為、報警等方式相威脅,向該公司負責人索要50萬元后離開現常后被害人報警,張某和李某于次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三天后趙某被抓獲歸案。張某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該資產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立案偵查。
經審理,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