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的機構。”適用的產品包括基金產品或相關服務兩大類。
這也意味著,指引適用主體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基金銷售機構。由于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發行的基金直銷占比較低,通常采用代銷模式,銀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銷機構都在此規范范圍內。
針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審慎調查、人員管理、保密、回訪、投訴、自查、留痕、檔案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均列明了指引細則。要求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現場、非現場及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應當形成自查報告留存。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基協報送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與投資者適當性相關的投訴情況和處理情況。
此外,中基協還出臺了便于操作的指引文件,包括投資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機構、產品)、基金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個人、機構)、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轉化表(專業轉普通、普通轉專業)等6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