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發布以來,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主動作為,在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學習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證券業、基金業、期貨業協會和有關交易場所抓緊制定自律指引規則,并在人員培訓、宣傳解讀、督促落實、服務保障等方面做了認真細致的工作。
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對投資者最基礎的保護。而從基金的角度來說,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顯然是不夠的。如近日證監會公布了近年來的“捕鼠”成果。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2014年以來,證監會共啟動99起“老鼠倉”違法線索核查,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額約800億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機關已經對25名金融資管從業人員作出有罪判決。同時,證監會已經對15名證券從業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而在證監會查處的這些“老鼠倉”中,基金業就占據了不少的比重。其中的一些大案要案,基本上都與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們有關。
比如匯添富原基金經理蘇競案發于2013年,實施作案周期為2009年至2012年,累計交易規模7.33億元、獲利3600多萬元,是當時國內查獲的涉案金額最大、持續時間最長、獲利最多的“老鼠倉”案。基金經理從事“老鼠倉”活動,這顯然是對基民利益的一種傷害。所以從基金業來說,談到對投資者的保護,除了需要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投資者進行最基礎性的保護之外,還需要直面“老鼠倉”問題,尤其是要對“老鼠倉”進行反思?
“老鼠倉”的根源在于整個基金業對基民利益的不重視。雖然基民是基金業的衣食父母,但基民的利益在基金業中并沒有得到重視,甚至是被忽視。這一點最明顯地表現在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的利益并不與基民的利益相掛鉤。比如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是旱澇保收的,不論投資基金是否盈虧,基金公司的管理費并不少收分毫。所以基金公司更多追求的是基金規模,而不是基金的投資水平。正因為基金公司并沒有把自己的利益與基民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作為基金經理的利益也是與基民的利益相脫節的,所以這就有了基金經理在投資過程中對基民利益的傷害。這也包括基金經理們的“老鼠倉”頻頻出現。因此,“老鼠倉”的根源在于基金業并沒有把基民的利益放在衣食父母這樣一個重要的位置上,并沒有將基金業的利益與基民的利益緊密地掛起鉤來。
所以作為基金業來說,真要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把基金的利益與基民的利益掛起鉤來。而這種掛鉤的最好方法就是取消基金管理費旱澇保收的收費方式,改為按盈利來進行分成。這樣基金只有讓基民獲利了才能得到利益,如此一來,基金公司自然就不會來敷衍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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