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創投向非合規投資者募集資金等違規 被證監局警告并罰款3萬
消息 7月17日,廣東證監局公布對廣東中大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鄭貴輝、耿雪輝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大創投因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的違規事實,廣東證監局對其警告、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萬元;對時任中大創業總裁鄭貴輝、執行總裁耿雪輝分別處以罰款2萬元。
經廣東證監局查明,中大創投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截至立案調查日(2016年11月30日,下同),中大創業管理的廣州萌芽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萌芽投資基金)和廣州中創崔毅天使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中創崔毅基金)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中大創投向17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萌芽投資基金,向2名非合格投資者銷售中創崔毅基金。
三、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
中大創投自行銷售萌芽投資基金和中創崔毅基金過程中,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也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對中大創投上述違規事實,時任中大創投總裁鄭貴輝、執行總裁耿雪輝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廣東證監局認為,中大創投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
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總裁鄭貴輝僅參與基金的規模、投資方向等大方向決策,具體細節和各項具體事務由耿雪輝執行,請求證監局對鄭貴輝免除處罰。經復核,廣東證監局認為,中大創投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在產品備案、資金募集、投資者風險評估等方面工作主要由公司執行總裁耿雪輝負責,而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鄭貴輝負責。故鄭貴輝等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免除其行政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中大創投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鄭貴輝、耿雪輝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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