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及時、準確地進行份額凈值計量,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證監會9月5日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基金估值業務和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進行規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共包括估值業務基本要求、估值的基本原則、估值工作機制、計價錯誤的處理及責任承擔、附則等五部分。
在估值的基本原則中,證監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具體包括三大原則:
對于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標的,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該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指導意見》要求,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建立基金估值工作機制,在充分征求行業意見,履行報備程序后,可對沒有活躍市場或在活躍市場不存在相同特征的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提出估值指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進行基金估值、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相關復核工作時,可參考行業協會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關責任。如果基金管理人選擇服務機構進行估值,也不能免除管理人相關責任。
《指導意見》發布后,證監會原發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估值業務及份額凈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