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規范》是為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實《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而制定的。《規范》自10月1日起施行。
《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合規部門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得少于公司總部人數的1.5%,且不得少于2人,合規部門的合規管理人員不包括風險管理等崗位人員。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部門等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中國基金業協會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不符合《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應盡快通過招聘、調崗等方式,確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規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將合規管理落到實處,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健全性原則。公司應當設立健全的合規管理制度和體系,配備相應的合規人員,結合本公司的業務規模、類型、內部機構設置等實際情況,做到合規管理的全面覆蓋。
二是有效性原則。公司應當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流程,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運作,提高合規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權責匹配原則。合規管理中的職權和責任應當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下屬各單位(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及工作人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權責匹配,所有主體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責任。
四是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五是及時性原則。合規管理應當反映基金行業發展的新動向,及時體現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最新要求,并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