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明確加快對銀行股東代持、資管業務、理財業務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
應該說,監管當局將理財資管業務納入重要監管立法范圍,既抓住監管要害,順應了金融業降杠桿、防風險的需要,同時也是凈化理財資管業務生態、確保理財資管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選擇。
目前,監管當局對理財資管業務仍沿襲2005年頒發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政策。十幾年間,銀行理財在規模和模式上均有翻天覆地的變化,法規已嚴重滯后。尤其銀行理財資金規模現已接近30萬億元,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法規卻遲遲沒有到位,導致部分銀行理財業務發展中的新模式和新問題非常突出,風險正不斷積聚,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投資業務、理財業務中存在的杠桿高、嵌套多、鏈條長、套利多等問題呈蔓延勢頭。若對理財資管業務仍放任自流或野蠻無序生長,風險日趨積累,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因此,及時出臺理財資管新政,將其納入法治監管軌道,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方面,有利于將銀行、信托、基金公司、券商等金融機構開展的資管業務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彌補監管真空,促使其向規范化方向轉變,并有助于化解銀行機構風險。目前,銀行與信托資管業務合作模式較多,不少業務處在灰色地帶,存在風險隱患,“代銷”、“代持”、“出表”、“資金池”均在其列;對這些亂象和風險,監管當局早已察覺,兩年前就在醞釀、研究制訂商業銀行理財資管政策,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出臺,致使理財資管業務處于監管灰色地帶,滋生大量風險。如國有商業銀行約8.03%的理財資金委托外部機構進行投資,股份制商業銀行委外占比約9.73%,城商行、農商行則分別達到24.86%、49.68%。顯然,盡快出臺理財資管新政,有利于堵死“影子銀行”通過信托、券商等資金通道逃避監管、違規套利途徑;同時,將促使行業發生重大變局,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使銀行與信托合作的成熟模式更受青睞,使一些專注“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的理財資管合作模式或機構受到抑制或失去市常而且,雖然理財資管新政出臺短期內肯定會對現行業務產生影響,但對銀行長期發展的風險控制有利,可助推整個理財資管業務生態優化。
另一方面,有利于整合理財資管業務監管資源,形成金融監管合力,有利于“堵邪門、開正道”,從更大范圍、更深層次、更高質量、更高效率上管好理財資管業務,防范風險紕漏。目前,理財資管業務涉及領域多、面廣,牽涉到股市、債市幾乎所有金融領域,情況十分復雜,僅靠單一部門監管力量無法得力,更不可將全部漏洞封死。如之前股市波動、萬科事件、炒樓炒地等一系列風險,均牽涉銀行理財資金,且這些資管產品投向和底層資產成為監管法規約束的薄弱環節,需監管部門“堵旁門,開正門”;但由于業務模式鏈條長和跨監管部門的原因,目前準確的監測較難實現,太多資金通過券商、基金、信托等通道業務投出去,由于券商資管計劃不屬銀監會監管,信托計劃持有的非標投資監管層不容易識別,極大地增加了對底層資產識別難度,也無形中放大監管風險。同時要看到,很多銀行資金繞道流入限制領域和房地產,方式多樣,尤其銀信合作模式中,由于底層資產不清晰,會突破直接授信的規模限制,風險判斷可能失衡,這對金融風險放大將起到推波助瀾作用。
此外,還有很多更為復雜、隱秘的合作模式,沒有專門的監管法規,很難對理財資管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監管。顯而易見,理財資管新政即將出臺是一場監管“及時雨”,既能建立起監管機構之間合作平臺,形成監管合力,對理財資管業務進行全方位嚴格監管,更能消除銀行嵌套在資管計劃中的信托資金非正常放貸套利行為,將券商、銀行機構、信托等在理財資管業務中的行為引向健康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