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鑄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消息 7月11日,青海證監局公布對青海鑄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鑄貝資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青海證監局發現鑄貝資產的1只私募基金青海鑄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協議、無托管協議中沒有明確、具體的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青海證監局指出,鑄貝資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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