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內容。
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事故本身不復雜,卻因為車主購買保險的時間問題,使得案情變得有些復雜。
2015年3月9日14時許,張駕駛普通貨車停在路邊。當張推開車門吐痰時,正巧喬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推開的車門將喬掛倒,導致其受傷。
喬住院醫治15日,共支出醫療費1.3萬余元。經認定,喬在事故中無責任,張負全部責任。喬提起訴訟,要求張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萬元和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既然張買了保險,保險公司理所當然應該進行賠償。但問題出現在張購買保險的時間上,張為貨車投保的繳費時間是2015年3月9日9時5分,也就是事故發生當天。張覺得繳費后保單已經生成,理應確定保險合同已經成立。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喬的損傷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核心觀點是,保單生成日期,并不是保單生效日期。張投保的保險,于次日3月10日0時才生效。
法院認定,《保單》中載明的合同生效期限,并非是格式條款,而是經雙方約定后另用電腦機打的生效條款。因此,法院認定,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后,法院判決,張再賠付給喬因人身損害造成的損失共計10.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