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明確要求對信托財產應當辦理信托登記,否則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對該項規則的適用可能引發另一爭議問題,即如果信托財產未依法實施登記交付,但受托人已經按照信托協議實施了信托管理,則如何判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對信托財產運營與處分的法律效力及如何承擔該管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筆者認為,由于信托法明確規定該信托不產生效力,則可以確定受托人實施運營的資產不屬于信托資產,而只能是委托代理資產,故可以參照委托代理合同的有關規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目前,尚無行政法規以上效力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對信托登記作出統一規定,部分地方開展了對受益權信托登記的試行辦法。歸納信托實務情況,關于信托關系中信托登記規則基本包括下列有關情形。
第一類是信托財產權流轉登記
在法律、法規尚未對信托財產作出全國性統一登記平臺規定的情形下,必須符合現有物權登記制度。
即不動產信托流轉登記應當受國務院《條例》的制約,在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登記。股權信托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知識產權之財產權信托應當在其主管部門登記等等。
信托財產的流轉登記包括登記要件主義的財產權和無登記要件的財產權。后者以交付為信托財產的法定方式,前者則必須履行法定登記程序。
必須注意的是,目前一些試點登記機構在信托財產的登記方面并沒有實現與相關法定登記部門的對接,其對財產的信托登記沒有取得相關登記部門的認可。
因此,即使受托人到有關登記中心辦理了所謂的信托財產登記,其亦必須在相關法定登記部門再次辦理信托財產流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類是信托信息登記
諸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信托登記機構,可以開展信托信息的登記。
包括,受托人名稱、信托資金的用途、信托計劃的規模、受益人數量、信托的起止時間等,對信托信息登記的條件是受托人提交了中心規定的全部文件且文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類是專門的受益權信托登記
信托受益權登記,是指信托登記機構依登記申請人申請,對信托受益權相關信息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載并向社會提供查詢的行為。
受益權信托登記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才可設立,開展信托受益權登記業務,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一)受益權信托登記的內容
信托受益權登記的主要內容涵蓋了信托法律關系的主要信息,包括信托項目的名稱、目的、期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主體信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受益權的權利負擔狀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登記的其他內容。
(二)受益權信托的特殊登記
撤銷登記。其適用于信托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仲裁機關的裁決、公證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撤銷登記。
更正登記。適用于申請人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已登記信息或已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與事實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持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異議登記。適用于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的信托受益權信息與實際狀況不一致的,可以持與信托受益權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向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異議。
注銷登記。適用于信托終止后,申請人應當在完成信托財產歸屬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申請注銷登記,但應當以履行信托清算程序為注銷的前置條件。
總結有關信托實踐,可以看出信托登記的主要價值在于:
一是確定信托財產有效,使投資管理權由委托人合法地轉移給受托人。
二是區分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的獨立性。
三是利用信托登記的公示效力對抗第三人,排除他人對該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四是保護信托投資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