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在家族傳承的工具中,保險金信信托一經推出便獲得了高凈值人群的青睞。保險信托是一項結合保險與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務產品,簡單地說,就是保險+信托(保險產品提供風險保障、信托合同提供財富保障),由于各國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會呈現細微的運營模式差異。
美國模式:信托機構主導
美國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不可撤銷保險信托。在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合同中,委托人將保單所具有的一切權益轉移給受托人,即受托人為保單的所有者。此時,受益人擁有不可撤銷的、法律上已經確定的未來收益,實現了保單與被保險人的完全分離,達到了美國稅法關于死亡保險金免征遺產稅的規定。
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具有如下特點:
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險人不能成為保單的所有者。
受托人:被保險人不能作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單。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應有獨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來監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
保費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費的支付如果經過合理設計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贈與來避免過多的稅收,贈與不能超過免稅金額。
保單的創立(轉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過轉移現存的保單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個保單。
臺灣模式:保險、信托分離,受益人信托
臺灣的人壽保險信托是委托人以其本身為被保險人,第三人(通常是子女)為保險受益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受益人再作為信托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約,以自身為信托受益人。當委托人身故發生理賠或者滿期發生保險金給付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付信托機構,并由信托機構按照信托約定將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于信托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余資產給信托受益人。此處所指的保險受益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是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