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信托公司2017年年報已于近日披露完畢。作為觀察信托公司2017年經營情況的一個窗口,年報里隱藏著許多值得探究的信息。
作為一份合格的年報,其基本要求應當是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比性”,并且披露及時、規范。早在去年,記者便曾發現,多家信托公司在年報中對部分負面信息閃爍其詞,如對所受行政處罰信息不披露。不過,在經歷了2017年的“強監管”年之后,這一現象在2017年年報中已經有所好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相較往年,從去年開始,對信托公司做出處罰決定的主體不再僅是銀保監會,更有證監會,甚至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等。這更要求信托公司提高合規風險防范意識,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對涉及到跨監管部門監管的業務合規性有更專業的把握。
粉飾年報“罰而不披露”現象仍存
在2016年度受罰的7家信托公司中,有半數未曾在當年年報中如實披露受罰信息或閃爍其詞(詳情見此前稿件《信托年報“花式”逃避披露受罰實情“罰而不披露”多次上演》)。而在去年監管部門密集開出罰單的背景下,相關信托公司是否坦然面對并在2017年年報中如實披露?
隨著信托公司2017年年報全部披露完成,記者近期對68家信托公司年報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了重點關注。據此前記者根據銀保監會網站信息不完全統計,2017年全年各地銀監局共開出罰單24張、涉及信托公司18家。
而從信托公司實際披露情況來看,2017年涉及處罰信息披露數量和完善程度遠好于2016年:在18家公司中,有16家公司坦然披露了處罰信息。其中,東莞信托、國通信托等12家公司信息披露較為詳盡,對涉事案由、處罰金額金額、處罰依據等方面進行明確介紹。
并且,部分公司在處罰信息之外還說明了對違規事項的緣由及整改措施。例如,中建投信托即在年報中對涉及處罰的情況作出解釋,稱該處罰系浙江監管部門針對往年度業務發現問題作出的處罰決定,公司已部署安排整改工作。中航信托亦明確表示,“處罰事項公司已整改完畢,整改結果獲得江西銀監局認可”。
不過,記者仍發現,雖然監管部門早已公開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但部分公司的年報中仍“未披露處罰信息”。例如,去年10月10日,昆侖信托曾因“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信托貸款”被寧波銀監局門處以20萬元的罰款(甬銀監罰決字〔2017〕22號)。而在其2017年年報中,“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部分,披露信息為“無”。